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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森林善意提醒:法院虽判死者家属获赔 但因其未戴安全头盔而减少其赔偿额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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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乘坐无牌货运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,其家属把司机及另一小轿车车主告上法院索要赔偿。近日,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,乘客虽不负事故责任,但其违规乘坐货运三轮车,又没有戴安全头盔,存在一定过错,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。因此,死者家属索赔90万元,最后仅获判赔78万多元。
坐无牌摩托发生事故身亡
悲剧发生在6月9日,当时张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,这辆三轮摩托平时是张某用于运送蔬菜的,当天还载着吴某途经常平镇环城路。路的另一边则是李某的小轿车停在路口等待左转弯,张某为了抢先,急速绕过李某车辆尾部通行,不慎将吴某及车上蔬菜甩出车外,吴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
事发后,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,通过路口时没有确保安全,负事故的主要责任,李某没有安全驾驶,负事故的次要责任,吴某无责任。张某于事发后被关押,吴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决张某、李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等共计90余万元。
乘客坐“黑的”也有过错
在案件开庭过程中,被告李某、保险公司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表示了异议,认为事发时李某的小型轿车是停在路口等待,并未占用主车道,没有影响张某的直行路线,视频监控可以证明这一点。事故原因应该是张某驾驶不当,将车上人员甩出去,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同时,被告们还认为,吴某非法雇用无驾驶资格的司机和无号牌车辆,有严重过错,与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,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。对此,法院认为,乘客吴某虽然不负事故责任,但是其违规乘坐货运三轮车,没有戴安全头盔,对造成自身死亡有一定过错,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,鉴此,应当减轻李某20%的赔偿责任。
因此,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判定,吴某家属可以获得的赔偿包括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87735.85元,由被告张某承担60%的赔偿责任,被告李某承担20%的赔偿责任。扣除保险公司承担的12万元,张某应赔偿40万余元,李某赔偿13万余元。
连线法官:
乘客若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
本案主审法官表示,一些东莞市民由于各种原因习惯于搭乘无证无牌的车辆,特别是摩托车三轮车等。这种车辆的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,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。很多人还认为,即便发生事故,交通事故过错责任在于驾驶者,与自身没有关系,自己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,“机动车行驶时,驾驶人、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,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”,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”,因此,有过错的乘客亦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。
摘录转载资料来源:2011-12-20 广州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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